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1996年10月14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省殡葬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
《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
1985年以来,各地按照《
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了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殡葬工作形势的发展,过去划定的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
《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是推动全省殡葬改革必须采取的重要行政措施。为此,各地要根据
《条例》规定,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内文化、经济、交通、通讯、地形、地貌、人口、环境、区划建制以及“两区”划定的实际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紧“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重新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标准是: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且处于平原、平坝、浅丘、低岭地带以及大乡大镇政府所在地的区域,深丘、山区及盆周高原、山地的公路沿线两侧1公里和相对高差100米以内的区域,均应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区域可划为土葬改革区。调整和划定“两区”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各地可随时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区域范围,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二、强化殡葬管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