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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高等学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下同)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是我省实施“科教兴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中坚力量。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四川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0〕41号)要求,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高校毕业生、用好高校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省教育厅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央部委院校在川就业毕业生、省外回川(含非四川生源来川,下同)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方案由省教育厅审核编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就业方案,凭省教育厅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接收,不得随意退回毕业生。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或派回原籍又在其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或毕业时虽落实了就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未报到的,原则上在两年之内经学校审查,按有关规定到省教育厅重新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凡省属高校毕业生调整到中央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部委属院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回川毕业生调整到省属单位,均由省教育厅下达调整补充方案;调整到市、州的,由省教育厅直接列入全省就业方案,各市、州凭省教育厅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对高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安置后的工作变动,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实施的需要,鼓励、支持毕业生在西部就业。对国家重点保证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教学科研、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航空、航天等部门需要的毕业生要优先予以保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继续对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等企业实行就业方案单列,直接派遣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后,要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的原则,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尽量吸收优秀高校毕业生补充空编岗位;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去农村基层锻炼后选拔充实到乡(镇)机关任职;积极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部队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到基层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服务;帮助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指导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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