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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通知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实行火葬,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五)坚持抓好现有殡葬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殡葬事业单位设备设施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未来10年的前5年,经济发达的城市应集中完成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改造任务,带动全省殡葬事业的发展
  三、规划方案
  (一)交通发达、人口密度较大,且火葬区人口在未来10年内将达到50万人以上,年火化达3000具以上的平坝地区县(市)、交通较发达,人口密度大,未来10年内总人口在80万人以上,且火葬区人口达到50万人,年火化达2500具以上的丘陵地区县(市)原则上应分别按国家二级、国家三级规划兴建一处殡仪馆(火葬场);山区较多、人口少,但城镇人口相对集中,且有较好的交通辐射条件的县(市),可规划一处殡仪馆(火葬场)。
  (二)2001年至2010年:全省规划新建殡仪馆(火葬场)7个,殡仪服务站25个,改造、扩建殡仪馆(火葬场)56个;全省建设国家一级殡仪馆8个,二级殡仪馆16个,三级殡仪馆25个,等级殡仪馆占全省殡仪馆总数的68%(见附件2)。
  (三)火化率目标:2005年:全省年平均火化率达到45%,火葬区年平均火化率达到80%;2010年:全省年平均火化率超过60%,火葬区年平均火化率实现100%(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见附件1)。
  1、2005年:成都、自贡、德阳等市火葬区年火化率力争达到100%;泸州、绵阳、攀枝花、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眉山、资阳等市火葬区年火化率超过80%;其余市年火化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2010年:成都、自贡、德阳等市年火化率达到98%,攀枝花、泸州、绵阳、遂宁、内江、眉山、资阳等市年火化率达到60%;其余市年火化率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各市火葬区年火化率达到100%。
  (四)大中城市城区不再新建公墓。提倡移风易俗的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
  (五)加强土葬管理,治理乱埋乱葬。依法取缔非法公墓。
  四、实施措施
  (一)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各级要按照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切实安排年度经费投入。省上每年安排部份资金用于殡葬事业建设和设施的改造。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殡葬事业专项经费的投入,财政、税务、物价、交通、工商、电力、城建等部门应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殡葬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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