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推荐。经全面考核合格的人员,要分别按照对企事业单位规定的限额、比例进行择优推荐。具体推荐方式由各单位根据“公开、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拟正式推荐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
(四)逐级审核。经单位审查同意推荐的人员,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分别由各市、地、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六、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要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由省经贸委组建四川省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各相关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全省拟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评价和业绩、贡献认定。评委会的组建工作须符合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文件,认真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重建工作的通知》(川职改〔1991〕5号)的有关规定。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
七、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经贸委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批程序,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一)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加注“正高”字符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纳入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二)从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高职务工资之次月起,按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计发相应人员的职务工资。
1、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其职务工资低于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最低标准的,可以提高到该职务工资最低标准;已达到并超过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最低标准的,按原技术职务工资金额就近就高靠入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国有企业根据单位效益和分配制度,可参照事业单位相应人员的增资幅度,自行确定本企业同类人员提高职务工资的具体标准。由此发生的新增工资部分,报请劳动部门按人数和一定水平给企业核增工资总额。
3、经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待遇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如离(退)休前在国有事业单位(不含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通知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提高职务工资的具体规定,确定应增加的职务工资,并将其计入本人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再按原比例从批准提高职务工资之次月起重新计发离(退)休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原则上按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增发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社保基金中统筹解决。离(退)休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其中,已执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中关于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比例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重复享受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