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
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11月29日)
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
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作贡献,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在我省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待遇的工作,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恢复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思想,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实绩、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培养和选拔优秀中青年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川职改〔1996〕5号)的有关精神,注意推荐、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
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开展范围,在全省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中方雇员)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进行。
国有企事业单位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工作,只在在编在职在岗的高级工程师中进行。对在单位推荐工作开始之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已离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列入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推荐范围:
(一)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三)省(部)优专家。
(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
三、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开展技术创新的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