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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4月7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7日)废止

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992年11月1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构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机耕道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前款所称乡村机耕道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并可通行农业机械的道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机事故。其职责是:勘查、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分清责任,公正处理。

第二章 现场处理和责任认定

  第六条 农机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处理重大事故,市、地、州农机监理机关应派人参加,处理结果报省农机监理机关备案。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机事故发和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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