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取得土地半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应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责令其限期动工建设或续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实行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处罚。
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合理处置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土地整理、村庄整理等多种方式,挖掘用地内涵潜力。引导投资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对于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已经明确的各项鼓励政策。
五、建立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并暂停办理该地区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考核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管理水平
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是关系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充分认识土地是国家最重要的可调控难以再生资源,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形成保护资源、集约用地的共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土地基本国策宣传,严格管理土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教育、科技、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集约利用的新鲜经验,不断提高集约用地的水平。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省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