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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一并计算。严格控制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确需建设的,一律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供地。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以按照《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规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加强建设用地批准后的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各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
  三、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
  严格执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高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比例,通过市场发现与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强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意识,自觉珍惜土地、集约用地。
  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投资强度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地方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可以实行差别征收办法,提高土地利用率。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供应的统一管理,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和各县(市)只能各设立一个统一的土地市场,防止多头供地。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努力提高土地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的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价指数,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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