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退伍义务兵按每个18000元计发;转业士官以1万元为基数,按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加2千元计发,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余区(市)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补助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完善手续,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酌情减免相关费用,核发营业执照。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可比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免收管理费,其组织关系转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党委,并对其进行管理。各地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要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非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分配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初期工资待遇的确定应与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工资待遇相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妥善解决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提供优惠政策,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