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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以及第18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不含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桥梁、窗口作用,切实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的联系,大力开展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适应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性质和管理体制。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受省政府委托,省招商引资局代管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二)布局调整。1、保留省政府驻上海、深圳、广州、福建、海南、沈阳、广西、新疆、云南、武汉等10个办事处。其中:驻广州、海南、沈阳、广西、新疆、云南、武汉等省、区办事处地点设在该省省会城市;福建办事处地点设在厦门市,并在福州市设立联络处。2、撤销省政府驻大连办事处,其职责并入沈阳办事处,沈阳办事处并在大连市设立联络处。3、设立省政府驻浙江、重庆办事处筹备组。4、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的原则,省级各部门一般不在外省(区、市)设立办事处。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的,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可设联络处。联络处受省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双重领导。
  (三)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工作联系范围(见附件2)。
  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受省政府委托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与联系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宣传介绍四川的政治、经济情况,促进省际间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参与我省与联系地区之间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2、组织、开展省际间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根据联系地区的区域经济特点,加强与优势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拓展我省对内对外开放的领域和途径;配合我省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为省际间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省内企业拓展省外市场;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效率。3、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省际间的信息收集、整理及沟通工作,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4、负责联系地区四川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市(州)和省级部门驻联系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工作;协助配合省内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驻地川籍民工的管理工作;积极维护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在外民工的合法权益;参与调解劳务纠纷,调查并协助解决相关投资者反映的重要问题。5、负责省领导赴联系地区的考察接待工作;为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工作方便。6、指导四川驻联系地区单位党的工作、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7、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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