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1981年8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命令、指令:依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指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需告对方协同办理或知道的事项,也可以用“通知”。
  五、通报:推广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制止违法乱纪行为,批评缺点错误,需要有关单位或人员周知的,用“通报”。
  六、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或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回报处理结果,用“报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