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深质监[2004]84号)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下称监督检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计划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下称定期检验)是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定期检验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