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和完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标准
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制定检查评比表彰标准要与工作实际、工作要求紧密结合,体现先进性,不搞平均主义。已经制定标准的,要结合以往活动的成效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细化和量化相关指标,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增加检查评比表彰的硬性指标。专业性强的检查评比表彰,制定评比标准时要充分听取专家、行家和业内专业人士的意见,增强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
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
开展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努力形成民主、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要尽可能地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评价工作中来,充分听取民声,体现民意。一些涉及公共服务、窗口服务内容的检查评比表彰,应采取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扩大评比表彰的群众基础,使群众成为评价的主体。要增强评选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邀请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民意调查和评价分析,吸收和运用科学的调查和评价手段,避免主办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裁量。按照深办发〔2002〕2号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查和管理
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监察、政法等部门,要加大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初评结果的审查力度。对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重复表彰、交叉表彰,以及检查评选结果相互矛盾的,要认真调查,及时纠正;对于投诉予以查实的,要取消受表彰资格。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18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控制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费支出,切实遵守有关财经纪律。除涉及重大事项和有特殊意义的表彰项目,活动形式要从简;可以文件形式表彰的,一般不再召开表彰大会。严肃查处借检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及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问题。
附件: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