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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深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
规范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2004年6月14日 深办发[2004]5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深办发〔200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两年来,我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减少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减少对领导同志、对基层的干扰,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当指出,当前我市检查评比表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随意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设表彰项目的现象有所回潮,近两年各部门报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就有10多项;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现象有所抬头。二是重评比表彰轻活动成效的倾向比较普遍。三是程序不规范、先进不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四是重复表彰、交叉表彰屡有出现。为贯彻落实好深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经清理规范,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检查评比表彰的项目由原来的8项减少至7项(详见附表)。市委决定,“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评比表彰今后不再单独举行,好班子建设纳入文明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原有的文明机关评比表彰合并到文明单位评比表彰项目中。
  以部门名义表彰的项目由原来的55项减少至49项(详见附表)。根据我市城市化工作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原有的“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企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今后不再举行;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政府部门设置,将被合并的单位和同一部门相同周期的表彰项目分别合并。
  二、严格控制新增设检查评比表彰项目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表中的规定项目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在同一表彰项目中另立名目和种类,变相增设表彰项目。确需增设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办发〔2002〕2号文件规定进行报批,表彰规格原则上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获批准的项目必须在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方可进行。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发文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对本属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检查评比表彰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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