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监管的通知
(建质管[2004]400号)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建质[2000]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部验收”监督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部验收”内容划分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实施“三部验收”备案管理,以下所列各部位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1.道路工程:
第一部:路基;
第二部:基层;
第三部:竣工。
2.排水工程:
第一部:沟槽基底和基础;
第二部:安管及检查井;
第三部:面层及竣工。
3.桥梁工程:
第一部:桩和承台;
第二部:下部结构和上部结构;
第三部:竣工。
4.地道桥工程:
第一部:基坑底和滑板;
第二部:主体混凝土结构(箱体顶进就位后);
第三部:竣工。
5.泵站、污水处理厂工程:泵站、污水处理厂工程是群体工程,设及专业较多,这里指混凝土构筑物工程,对于建筑工程等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部:基坑底及桩;
第二部:主体混凝土结构;
第三部:竣工。
6.地铁车站和明开区间工程:
第一部:基坑底、地基加固及桩;
第二部:主体混凝土结构;
第三部:竣工。
7.地铁盾构工程:
第一部:管片;
第二部:遂道洞体;
第三部:竣工。
8.地铁暗挖工程:
第一部:超前支护;
第二部:主体混凝土结构;
第三部: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