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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为宣传准备阶段(2004年6月20日前)。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的工作。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要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时起与全国同步,市政、公安、交通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治理工作要见成效,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下降到10%以下,基本消除超限超载的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同时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要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全市治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市治理超限超载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按规定标准开展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从全市大局出发,严格实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把对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付诸于实际行动。
  (二)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各项工作。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中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治理,使运价趋向合理,降低运输成本,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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