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汽车生产核发牌照使用环节上把关,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
2.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市政、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4.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5.严禁车辆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违规生产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违规生产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收回违规产品。
(四)强化路面治理,将治理重心向装载源头靠近。由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成路面联合治理专项工作小组,市市政局为组长单位。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1.在加大路面治理力度的同时,防止外省市砂石料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本市,在全市现有16个检测站和7个卸载纠违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执法人员要坚持昼夜全天候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在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拦检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违章司机予以记分,吊扣驾驶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市政公路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交通运管部门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施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对同一车辆被公告两次以上,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经营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2.根据料场装载地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的路线、流量等规律特点,市政、公安、交通三部门要扩大执法范围,增大出勤量,在津围、宝平、102国道等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的地段,确定重点治理点位,进行流动治理。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解决在上路行驶源头。
3.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五)采用经济手段,调节利益关系。完善市场调节手段,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利益,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环节。市市政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陆续出台的通行费和养路费等规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