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我市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创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弘扬主题,进一步深化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活动中,一是要注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关于民族方面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再宣传和再教育,使各项民族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二是要注重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民族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及法规,加快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是要注重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办几件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影响大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事。
二、抓好典型,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工作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在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各项事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中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很多典型事例,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事迹和工作经验: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措施明确、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