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管理。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管理。配租对象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租对象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将该住房收回,未交纳的房租从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比照我市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
(三)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择优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有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园林、市政、环卫、供热、公安等部门应对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给予大力支持,减免有关收费。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廉租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项目档案和资料全部提供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账册,记载廉租住房享受承租人变更、租金使用等情况。
(四)日常管理。配租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单位,对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在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可以对配租对象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五)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含在承租期限内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300%收取房租,如在第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应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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