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做好2004年市统一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城市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租条件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市内六区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7.5)平方米。
二、配租标准
(一)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3人以下(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如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单人家庭可按间配租廉租住房。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配租对象和住房使用面积的确定
(一)配租对象居住区域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原则上按其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