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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四、突出做好吸引人才工作
  10.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取消人才引进审批制,实行人才引进准入制、备案制。政府人事部门牵头设立“一站式”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实行人才引进限时办理,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随到随办,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5日内办完。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11.放开引进紧缺人才。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加强对紧缺人才的预测和规划,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提高紧缺人才引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特别是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懂得国际通行规则、熟悉现代管理的各类国际化人才。
  12.积极做好海外和留学人才的吸引与使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在江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自办或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海外人员创业专项资金,扶持他们在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等领域研发创业。掌握国际人才动态,建立面向世界的国际人才信息网。
  13.强化企业吸纳人才的主体地位。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要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加大对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的投入,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中小企业以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建立专业化的研发机构,力争用5-8年的时间建成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研发机构。发挥江苏现有产业的比较优势,以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创业园区为载体,优先开发教育、医药石化、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等方面的人才资源,加快汇集具有一定规模、比较优势明显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14.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内外智力。对通过柔性流动为我省服务的国内外人才,发给《江苏省工作居住证》,与我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人才密集区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外地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5.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1)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博士和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经公开招考引进到国家机关的,允许先进后出。(2)积极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国有企业引进国家级专家和企业紧缺人才,可购置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引进人才居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与引进人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灵活解决生活住房;鼓励地方政府建造人才周转公寓,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租住。引进的两院院士住房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不低于120平方米。对上述引进人员,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3)鼓励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来苏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在我省选择一个城市落户,人事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提供一年的免费人事代理。(4)对引进的人才及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准予在城市落户,并妥善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政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上述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由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确保优先安排。(5)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各方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需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受聘人才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总体上保证他们的保障水平不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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