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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颁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

  第七条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影响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第八条 违反《若干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作用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规定的责任者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损害发展环境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一)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三)对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查处外,同时没收、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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