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民营经济登记注册增加条件的;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证照、年检限制条件的。
(十)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挂牌拍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罚没物品及公物拍卖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一)对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建筑市场增加办理登记、备案种类的。
(十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而不举行的;进企业收费没有许可证、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的。
第四条 违反优化政务环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违反行政审批主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办事拖拉,不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办理的。
(三)不按规定取消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的。
(四)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收费培训的。
第五条 违反优化市场环境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搞地区封锁或者部门和行业垄断的。
(二)对人才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设置障碍的。
(三)妨碍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对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冀设立分支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设置障碍的。
(四)不按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
(五)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搞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提供方便或进行保护的。
第六条 违反优化法制环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歧视市场主体行为的。
(三)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不执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规定的。
(四)对损害发展环境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