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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1日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市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市政府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税、民政、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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