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于2004年8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3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查处渔业行政违法案件;
(二)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救护水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