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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贾治邦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是指: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
  (二)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
  (三)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抢险工作不力造成水库溃坝;
  (四)因渎职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设置行洪障碍物、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
  (五)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水库洪水调度运用计划,导致洪水威胁加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六)因质量管理工作疏漏,致使防洪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造成防洪工程垮坝、决口;
  (七)其他重大防汛安全事故。
  第三条 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防洪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防汛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河段、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防汛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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