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2003年10月22日 新政办发[2003]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是根治酸雨、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我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由于地理的原因,我区的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避免酸雨在我区的出现是一件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控制,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3]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按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