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金或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从事或拟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通过考核合格后取得《商标代理执业证书》:
  (一)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或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九条 申请考核授予《商标代理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材料:
  (一)申请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相关学历、学位证明和资历证明;
  (三)申请人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工作简历;
  (四)申请人所在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已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的拟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发起人出具的推荐书;(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考核授予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书件材料进行审查,对合格的通知其进行考试,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商标代理执业证书》。
  凡申请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机构,不得在二个月内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商标代理人的《商标代理执业证书》于每年企业年检期间,统一送交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也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相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