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西宁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划区内所有燃用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茶浴炉、餐饮业燃具等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更新、改造。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宁地区煤(油)改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经济贸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煤(油)改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将划定禁止和控制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简称禁煤区和控煤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煤(油)改气工作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广。
  第五条 在满足大气功能区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网铺设规划,划定禁煤区和控煤区。
  禁煤区的范围: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北起门源路,以及门源路以南,朝阳东路以西地区,南至沈家寨桥,城南新区,西钢地区,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控煤区的范围:团结桥以西,湟中路以东;解放渠以北地区,天峻路以南的北川地区;六一桥以南水磨村以北的南川地区;海湖路以西地区。
  第六条 禁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审批任何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燃煤(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