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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西藏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
  12、支持明确产权关系。凡原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私营企业,申请明晰产权关系,变更所有制形式,在有关部门查明原始资产投入的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恢复其本来面目。
  13、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凭有效证明、证件,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14、支持农牧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鼓励广大农牧民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发展从事居间活动的农牧区经纪人。对在边远农牧区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15、支持集约化经营。重点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走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路子,促进自然资源的转化和农畜产品的商品化。
  16、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把区内特色产品和拳头产品打入国内、国际市场。同时,帮助其提高“走出去”的层次和成效,推动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区外、国外投资,开展跨区、跨国经营,推动开放性经济的发展。
  17、支持发展科技型经济。利用私营企业技术创新的优势,发展一批具有独特专项技术、专利产品和特殊技术开发能力的私营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产业化。支持在职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经营私营企业,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协作,走依靠科技发展产业的路子。
  18、支持扩大企业规模。鼓励现有个体工商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私营企业,其前置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具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支持其组建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开展连锁经营。
  19、支持推行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品牌意识和保护意识,引导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争创名牌商标。积极支持ISO等产品质量国际标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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