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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6、放宽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突破35%,但最高不得超过50%;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评估。
  7、放宽集团公司登记设立条件。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到1000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集团公司总资本可降到2000万元。
  8、放宽私营企业年检条件。凡当年6月30日以后开办的私营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年检。年检时间由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6月30日。对在3年以上未发现违法行为,有良好经营信誉,荣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且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可在2年内免予年检。
  9、放宽前置审批限制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的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10、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方式。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西藏自治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及其他公益性事业。鼓励发展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积极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投资信息和产业导向服务。
  鼓励区内外私营企业及民间资金采取购买、承包、租赁、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发展混合型经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可以申请保留原企业字号名称。原生产项目涉及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不再办理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次性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后,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1、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管理。各地、市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名称中冠“西藏”字样。
  以全国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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