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带动设备、产品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进出口银行及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国家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等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
五、鼓励和支持外经企业承揽需带资承包(承包企业需先行垫付部分资金)的国外工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外汇贷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对带资规模大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外经企业可申请使用包括商业贷款、政策性出口信贷及其他专项支持资金的混合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银团贷款支持,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和带资承包效益好、还本付息有保障的国外工程项目,金融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六、帮助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商务部“对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1%的工程项目贷款贴息,解决企业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对外开具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困难和对外承包工程的流动资金需求。
七、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国外市场进行前期考察、参加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洽谈会的费用,以及国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标书购置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和调研费,经批准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八、对带动外贸出口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前期考察调研和投(议)标等费用,以及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洽谈会的参展费用,经批准在天津市出口发展基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建厂、承包工程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障,并给予应缴纳保费的10%的优惠;对因战争和政治性暴力行为、征收、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等保函,以及出口延付合同保险项下的融资担保办理担保业务。
十、对经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各商业银行予以积极支持。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经信用评级后可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并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境外建设——经营——转让、建设——拥有——经营、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项目的融资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或促进出口的境外投资项目予以贷款支持。
十一、对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批准允许购汇投资的,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以自主决定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境外企业自担风险,债务自借自还,并通过境外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