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八部门
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 津政办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天津分行、外汇管理天津分局等八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 2003年5月19日)
为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目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现就我市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办厂、境外加工贸易,带动设备、技术、原辅材料出口;充分利用国外矿产、森林、渔业、农业等资源,开展资源性开发和农业合作;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物流网络,提升产品的研发和营销水平,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承包国外工程和劳务合作,促进成套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设立境外企业,直接快捷地进入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开展资本运营;在国外设立咨询服务分支机构等。
二、促进优势产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无缝钢管和高档金属制品、海洋石油和精细化工等6大支柱产业“走出去”,实现产业梯次转移,提高我市工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鼓励纺织、服装、轻工、机械电子、食品等行业到境外投资,充分利用现有的成熟技术和过剩的生产加工能力,直接生产和销售产品,扩大产品出口。
三、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产权关系和投资主体明确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行境外投资。支持拥有高新技术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创造一批世界名牌产品,培育一批天津跨国公司;鼓励区县经济参与跨国经营,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走出去”,做大做优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