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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 津政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防科工办、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6月13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特别是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提高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的自觉性。
  二、未经市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氯酸钾。对未经批准销售、购买和使用硝酸铵、氯酸钾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办法。各使用单位必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建立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度、库房人员出入管理制度、硝酸铵或氯酸钾入库进账和领用出库以及清退制度、防火防盗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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