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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津劳局[2003]201号)
从2003年6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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