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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保留的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
保留的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衔接,经研究,决定对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保留的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183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依法继续实施;对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涉及层级管理且只明确了国务院部门许可权限未明确地方相应部门许可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口衔接;对机构改革后,国务院部门与省政府部门存在机构不对应、职能不对称的,导致有些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不一致的,以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为实施机关。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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