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第
五条、第
六条、第
八条删除;第
十条中“持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和“持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跨省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批准文件”的规定删除。
(六)《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第
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审定培训教材”的规定删除。
(七)《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第
十八条删除。
(八)《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第
五条删除。
(九)《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和第
十三条中有关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的规定删除。
(十)《
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第
五条第一款中“取得委托代办资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