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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4年6月16日

云南省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188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10件规章及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
  (一)《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89〕44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删除。
  (二)《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云政发〔1991〕93号)第八条中有关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规定删除。
  (三)《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删除。
  (四)《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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