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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1.互联网站从事医疗信息业务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对互联网站依法监督管理)
  2.强化食品的审批(由企业决定、政府监管)
  3.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核发(省卫生厅不再核发,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审批(省卫生厅不再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卫生规范)
  省环境保护局
 
 1.化学危险物品环境的审核(并入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审查(并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3.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4.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由专家评审,市场认可)
  省广播电视局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由企业执行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合同鉴证(由企业按照合同法执行)
  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核准(由协会评审、市场认可)
  3.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省工商局不再审批)
  4.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由企业按照设立机构的要求设立)
  5.白酒类(39度以上)广告的审批(监督企业执行广告法律、法规)
  6.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决定)
  7.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印刷规范要求执行)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的审批(由市场调节)
  9.设置广告显示屏的审批(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设置)
  10.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1.印刷商标单位的审批(按照设立企业进行管理)
  12.广告审查员的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广告要求办理)
  13.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代理要求办理)
  14.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按照设立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15.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6.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7.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1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审核(由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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