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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共同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承办人承办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案由,调查时间和地点,调查人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记录人。
  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笔录不能成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开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在公开审理时当场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专门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文号为“渝府复〔年号〕(顺序号)号”;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文号为“渝府复函〔年号〕(顺序号)号”,分别编号。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专人、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先用电话、电传、电报等方式告知,再由专人、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公告送达行政复议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违反本规则,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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