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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在卷,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以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送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登记,注明收文时间,并在5日内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四)不能确定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九条 同申请复议的事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应当允许。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复议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告知有关程序性事项,应当制作《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计算复议申请期限时应当扣除起诉期间。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接到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转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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