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渝府发[2004]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合法、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管辖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遵循全面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也可以采用其他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市级和市级以下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法律、法规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