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可以提出批评,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许可过错
第五条 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二)擅自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程序或条件的;(三)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四)违法设定、规定行政许可定期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