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
3.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4.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有利于经营城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理配置资源。
第七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年限一致。2000年以后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城市,达到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可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滚动实施。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八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九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上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城市发展建设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近期需要重点解决的城市问题,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反馈意见。
2.客观分析判断城市长远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确定城市近期发展目标,明确发展重点。
3.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供需分析,协调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发展规模。
4.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划定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进行具体安排。
5.确定近期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布局,重点安排好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防灾、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用地。
6.提出近期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
7.提出近期城市广场、城市绿化、城市河湖水系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措施与建设意见。
8.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区内近期空间管制区划,提出开发利用的控制标准,严格界定不允许的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