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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
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7日 川建发[2003]2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函〔2002〕319号),现将《四川省近期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规划处。

  附件:

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统一全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由符合编制相应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应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项规划设计申请。
  第五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设市城市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县城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相应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章 规划原则和期限

  第六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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