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3月1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1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