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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3月1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1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1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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