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市政发[2004]69号 2004年5月27日)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陕政发〔2004〕5号)精神,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推进我市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资金来源,调动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出口的整体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合理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我国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改革精神,建立我市出口退税新机制
(一)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配套、分享与分担相对等的市与区县出口退税增量负担新机制。从2004年起,各区县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办法进行分担,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地方负担的25%部分,增值税属哪一级所有,出口退税超基数25%部分就由哪一级负担。
市对各区县及3个开发区增值税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参照陕西省财政厅采取的办法,根据2000年至2003年各区县应退税数(含退税数和免、抵税数)占全市的应退税数总额的比重及省核定到我市的出口退税基数总额计算确定。
如2004年及以后年度省对我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增值税在地方各级间的分享比例发生了调整,则市对区县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按照新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各区县的出口退税基数和出口退税基数返还额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出口退税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央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同时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其中,按财政体制规定应由省级退付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直接从省级国库库款中退付;应由市与城6区退付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从市与城6区国库库款中按分享比例退付;应由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旅游度假区退付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从这3个区的区级国库库款中退付;除城6区及3个开发区外的其他区县按财政体制规定应从区县国库库款中退付的增值税25%部分,为了确保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及时足额兑现,采取先由市财政垫付资金进行退付,再定期进行调库处理的办法办理。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出口退税负担新机制和退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安排预算,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