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对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市场的活动,由市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市场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取得中介机构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实行会员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十二条 出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出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受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底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价,实际出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