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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住宅房屋评估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格×(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1+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住宅房屋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1执行。
  2.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1执行。
  3.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4执行。
  4.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5执行,非单元住宅房屋不予调整。
  5.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用房评估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临街状态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营业用房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营业用房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2执行。
  2.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2执行。
  3.单面临街营业用房按照附表6—1进行临街状态修正。
  两面临街(含两面以上临街)营业用房先按照附表6—1进行主临街面(区位级别高)临街状态修正。然后再按附表6—2进行次临街面临街状态修正。
  4.营业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附表7执行。
  5.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可参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评估公式
  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3执行。
  2.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3执行。
  3.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附表8执行。
  4.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可参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补偿区位基准价进行评估。按照附表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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