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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月17日)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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